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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湖南知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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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注意了;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新规定如下(中篇)

时间:2023-12-22点击次数:65

三章  节能审查

十一条  符合单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报告。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报告,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。项目节能应包括下列内容


    项目概况。

    分析评价依据。

    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,包括总平面布置、生产工艺、用能工艺、用能设备、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、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。项目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达到2级以上或节能评,单位产品综合能耗/工序能耗原则上要达到1级(或值)或水平。

    节能措施及其技术、经济论证。

    项目能效水平、能源消费情况,包括单位产品能耗、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、单位增加值(产值)能耗、单位增加值(产值)化石能源消耗、能源消费量、能源消费结构、化石能源消费量、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情况、原料用能消费量等;有关数据与国家、地方、行业标准及、国内水平的比较。

    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(包括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等)的影响分析。

按照国家、省严格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、煤炭消费压减工作的要求,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项目,项目所在市(州)节能审查机关需服务,加强对项目节能报告的技术指导,提高节能审查工作效率。


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,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、碳排放强度指标,提出降碳措施,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。




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,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,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。


十二条  建设单位报送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材料,应同时提交建设单位上报文、项目节能报告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实施方案,及项目所在市(州)节能审查机关上报文。


市(州)节能审查机关上报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,核实开工情况;本地区五年规划期内各级已批复的本地区节能审查项目个数、新增能源消费总量和五年规划期内可形成的能源消费总量;拟申请节能审查项目建成后,对本市(州)能耗“双控”工作的影响分析评价。对于能耗强度出本市(州)能耗控制目标的项目,提出可行性化解措施。


十三条  申请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应根据节能审查权限,通过湖南省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.)提交申报资料。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内容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。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。


十四条  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,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,形成评审意见,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。评审机构如已参与某一项目前期工作,包括但不限于节能报告编制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、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等,不得承担该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工作。


节能审查应包括以下范围:

(一)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、政策要求。

(二)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,方法是否科学,结论是否准确。

(三)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。

(四)项目的能效水平、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,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。


十五条  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(节能报告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),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,出具节能审查意见;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,出具不予通过节能审查的意见。

(一)项目已违规开工建设隐瞒不报的。

(二)存在提供虚材料等行为的。

(三)未通过节能评审的。

(四)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的。

节能审查机关应自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通过其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节能审查信息。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,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。


十六条  节能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,除项目情况复杂的,评审时限不得过20个工作日。项目情况复杂的,可以延长评审时限,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过20个工作日。建设单位修改节能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评审时限内。


十七条  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建设地点、建设内容、建设规模、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,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%及以上的,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申请。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,提出同意变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;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,应及时移交有权限的审查机关办理。


因能耗小而不单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、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,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以上的,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,申请节能审查。


十八条 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、使用前,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、用能设备、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,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。建设、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,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。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,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。节能验收报告应及时报项目所在市(州)节能审查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备存。


项目节能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基本情况,包括项目及其节能审查等相关批复、节能验收组织等。

(二)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,对照项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批复意见,分析判定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有关要求,包括建设方案、用能设备、能源计量器具、能效水平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,用能单位同步验收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建设情况。

(三)能耗、煤耗替代方案及相关承诺落实情况。

(四)节能验收意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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